利宝“海外旅行”旅行保障计划注意:在投保人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400-888-2008。
- 1、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国际旅行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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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国际旅行保险条款
(备案号:利宝保险(备案)[2009]N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法定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其旅程开始和终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组织,投保人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 其它保障利益保险金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其它保障利益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五条 本保险条款包含十二项保障内容,但不同的保险计划可能包含不同的保障内容,被保险人所购买保险计划的具体保障内容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障内容为准。请仔细阅读所购保险计划的保险单和本保险条款的内容。.
(一)意外身故、残疾及三度烧伤
(1)意外身故和终身残废
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遭遇意外伤害从而引起身故或终身残疾,保险人将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给付身故赔偿金,或者按照《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中规定的比例,根据保险单中注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失踪,并且人民法院因此宣告被保险人已经死亡,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支付身故赔偿金。如果此后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仍然在世,支付给受益人的所有保险赔偿金则必须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受益人退还给保险人。
(2)三度烧伤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遭遇意外伤害并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意外三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中所述的烧伤,保险人将按照《意外三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比例,根据保险单中注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二) 海外急诊、医疗、住院或牙科费用
如果由于旅行中的意外伤害或疾病,被保险人直接在国外支付了合理的紧急医疗费用、住院治疗费用或门诊费用,保险人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如果由于旅行中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直接在国外支付了合理的紧急牙科治疗费用或手术费用,保险人也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不得超过该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
(1)如果被保险人的住院或门诊治疗费用总额超过10,000元人民币,被保险人必须立即联系保险人,告知有关治疗情况。如果有关费用已经由本保险合同承保,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将为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费用提供担保,保险人将直接与医院或其他服务机构结算费用。如果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无法安排住院治疗费用的担保事宜,当被保险人回到中国后,经保险人批准确认,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2)被保险人必须尽量减少医疗、住院费用支出。如果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应当回到中国后接受治疗,但是被保险人不同意回国治疗,如被保险人拒绝,保险自拒绝之时终止且医疗费用仅赔付终止之前的。
(3)实际的医疗、住院和牙科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4)合理的紧急医疗费、住院费、门诊费按照合格的医师提供医疗咨询和治疗服务时通常收取的医疗诊断费、处方费、手术费、急救车辆费、住院食宿费、医药费、X光检查费、护理费和医疗用品费为准。以上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并且不得超过在没有任何保险保障时可能产生的费用总额。
(5)本合同承保为因为意外伤害而支付的合理紧急牙科治疗费用或手术费用,但相关的诊断和治疗服务必须由合格的医师提供。
(6)合格的医师或牙医提供的处方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
(7)如果被保险人有权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依据任何医疗保险取得相应的补偿,则保险人仅负责给付剩余部分的保险赔偿金。
(三) 海外紧急医疗救助、医疗转运和送返(或丧葬费)
保险人已经指定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协助被保险人处理海外发生的一切紧急医疗事件。被保险人可以随时联系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单中提供了该公司的详细联系信息。
(1)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情况
如果被保险人在国外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伤害或疾病,并接受了以下规定的1项至4项救助服务,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但赔偿金总额以保险单中规定的最高限额为限:
1)医疗转运和送返
如果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从医学角度以及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出发,认为最适合将被保险人转运到当地医院接受治疗,和/或将被保险人送返回中国境内的医院接受治疗,或者将被保险人送返回中国原住地接受治疗,则将实施医疗转运和/或送返。
2)遗体送返费或国外丧葬费
如果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在国外身故,被保险人的遗体将被送返中国原住地,遗体送返费用以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金总额为限;或者在国外安葬或火化时,向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支付实际产生的合理丧葬费,丧葬费总额以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金总额为限。
3)送返未成年子女
如果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与被保险人同行,但因被保险人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医疗送返回国或身故,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将安排被保险人的一名直系家庭成员、朋友或被保险人的其他随行人员陪送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回国,保险人将因此支付回程途中的单程经济舱等级机票费用;如果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认为国外没有适合陪送的人员,将安排被保险人的一名国内直系家庭成员接送上述未成年子女并立即返回中国,保险人将因此支付往返程经济舱等级机票费用及旅行签证费用。
4)送返随行人员
如果被保险人与一名直系家庭成员和/或其他随行人员同行,但途中因被保险人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医疗送返回国或身故,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将安排一名直系家庭成员或一名其他随行人员返回中国原住地,保险人将因此支付单程经济舱等级机票费用。
5)附加医疗救助服务
在国外期间,被保险人还可以享受以下附加医疗救助服务:- 接受由医疗顾问人员提供的海外紧急医疗服务;
- 发生紧急事件时,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雇主发送紧急信息;
- 在本合同承保范围内,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将为海外紧急住院治疗产生的合理费用提供书面担保。如果超出本合同承保的范围,在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书面担保前,被保险人必须选择其它支付方式自行支付。
6)慰问探访
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必须返回中国参加直系家庭成员的丧礼,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将安排被保险人回返中国原住地,保险人将因此支付合理的单程经济舱等级机票费用,但费用总额以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金总额为限。
(2)适用于本保障责任的保险金给付的说明:-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可以返回中国之日起或者被保险人已经实际返回中国之日起(以时间在先者为准),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在本条款规定中享有的权利将因此终止失效。
- 未经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事先批准同意并作出相应安排,如果被保险人支出的住院治疗费用和/或门诊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人民币,保险人将不予承担超出部分的治疗费用。
- 保险人将支付上述第5.3.1条1)项至5)项中规定的救助服务费用,但赔偿的费用总额以保险单中规定的各类救助保险赔偿金总额为限。如果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超过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赔偿金限额,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受益人自行承担。
- 转运和送返费用包括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医疗用品之费用。
- 具体采用的转运和送返交通工具将由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而定,包括安排必要的运输工具、必要的医疗护送人员以及其它必要的医疗物品。必要的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陆地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列车或其他适合的交通工具。
- 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安排有关转运和送返服务并支付运输费用时,其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自行决定采用列车头等包厢、经济舱航班或出租车等合适的运输方式。
- 送返遗体的费用包括尸体防腐处理、尸体储存、火化、运输和骨灰盒等费用。
(3)提供救助支援服务的条件
当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关救助支援服务时,被保险人在此同意,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的援助部门有权自行决定并采取适当必要的救助支援措施。- 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完全根据被保险人的医疗状况作出决定。
-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均不能代替当地急救组织的工作,也不予支付届时发生的医疗费用。
- 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指派的医生将与当地的医疗机构取得联系,并且必要时,将与被保险人平时就诊的医生取得联系,以便收集有关信息,从而可以作出最适合被保险人当时健康状况的决定。
- 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接受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全部或部分决定,保险人将不予承担相关的责任,并且当被保险人拒绝接受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决定之时起,被保险人将丧失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一切权利。
- 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决定医疗转运和送返时采取的运输工具、最终的目的地以及被保险人所需的治疗。
- 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应根据当地国家和国际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疗转运和送返过程进行适当介入。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救助支援服务时,必须事先取得有关机关的授权或批准。
-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罢工、暴动、内乱、自由行动或活动之限制、怠工、恐怖袭击、内战或对外战争、因辐射源或任何其它天灾事件所引发的后果而导致约定的服务发生延迟或无法正常提供服务,则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和保险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 被保险人必须将其所有交通票据的所有权转让给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并且,被保险人必须保证届时将未使用的交通票证寄给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或者被保险人从发售交通票据的机构获得退款后,将补偿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因此支付的费用。为提供本条规定中所述的救助支援服务,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相关的交通票据进行适当更改或升级。所有权益均应一并转让给保险人。
(四) 行李延误、丢失、损坏或被盗
(1) 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情况
如果被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搭乘的当次机场航班、列车或邮轮公司托运的行李在出外旅行途中发生丢失、误送或失窃,并且当被保险人抵达国外目的地时非本人原因未能在十二个小时内取回托运的行李,保险人将赔偿合理的、个人必需的行李费用。
申请行李延误赔偿时,具体的赔偿数额按照被保险人的随身行李原计划到达其目的地和实际到达时间之间的差额计算。
对于在国外旅行途中失窃、非因被保险人故意而造成的意外损坏或永久灭失的随身行李或贵重物品,保险人将赔偿有关修理费用或其实际价值。(2)适用于本保障责任规定的保险金给付的说明:
1)如果被保险人可以向公共承运人索赔损失但并未取得全额赔偿,保险人将赔偿不足的差额部分。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必须首先向公共承运人提出索赔。
2)当计算应付的赔偿数额时,保险人将根据丢失财产的使用时间和磨损情况进行折旧处理。折旧的数额由保险人决定,折旧计算表见本条末尾部分。折旧数额将以财产的全部使用年限为基础。
3)保险人有权决定赔偿随身行李和贵重物品的修理或重置费用(根据使用时间和磨损情况扣除折旧费用)。保险人还有权直接修理或重置随身行李和贵重物品,而不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4)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以保险单中规定的单项物品、成对物品或成套物品的原始购买价格或单项物品限额为限。
5)如果被保险人的所有贵重物品在旅行途中全部丢失、失窃或损坏,保险人给付的全部贵重物品的保险赔偿金将以保险单中规定的贵重物品限额为限。
6)如果被保险人的随身行李和贵重物品已经被发现,被保险人必须尽快以挂号信件方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前,被保险人必须首先追回损坏或丢失的物品。如果损坏或丢失的物品由本合同承保,保险人仅负责修理损坏的物品或承担损坏物品的修理费用,或者负责重置丢失的物品或承担丢失物品的重置费用。保险人将根据上述第二项附注的规定扣除折旧费用。如果保险人已经重置丢失或损坏的物品或支付丢失或损坏物品的赔偿费用,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人已经支付的赔偿金额与保险人计算的损坏或丢失物品价值间的差额退还给保险人。但是,如果被保险人知道物品已经发现之日起十五天内未追回该物品,保险人将认为被保险人已经放弃该物品,因此有权追回该物品,该物品的所有权也将自动转移至保险人。
7)如果被保险人能够从公共承运人或第三方处取得迟延、丢失、失窃或损坏的随身行李或贵重物品的赔偿,保险人将仅负责赔偿损失的差额部分,并且该保险赔偿额以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赔偿金总额为限。如果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公共承运人索赔,保险人将减少被保险人可以从公共承运人处获得的补偿,只补偿差额部分。
8)如果已经证实被保险人的随身行李和贵重物品已经永久灭失,保险人根据本条规定进行最终理赔时将扣除已经支付的行李迟延赔偿金。财产折旧计算表
项目
扣除比例
衣物
每年20%
鞋类
每年30%
化妆品
每年50%
体育用品
每年30%
箱包、背包和旅行包
每年10%
音频设备、视频设备、电脑、笔记本电脑及其它电子设备和配件
每年30%,或者同一型号产品当时的实际价格(以价格较低者为准)
(五)旅行延误
在被保险人的旅行途中,如果被保险人预订的国际航班、国际列车、国际航运船舶因以下原因发生延误且延误时间超过六(6)个小时以上,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赔偿金数额进行赔偿:
1)出发时发生的重大火灾、暴雨或水灾;
2)被保险人预订的空中交通工具、列车或船舶发生机械故障或因构造缺陷造成机械故障;
3)被保险人所乘坐的交通工具遭遇劫机、罢工或自然灾害;
4)机场、列车或邮轮运输公司的员工发起劳工行动。
保险人将以六个小时延误时间为单位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最高以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赔偿金总额为限。
申请旅行延误赔偿时,具体的赔偿数额按照国际航班、国际列车、国际航运船舶正常情况到达目的地时间和实际到达时间之间的差异计算。
(六)转机延误
在被保险人的旅行途中,如果被保险人预订的国际航班、国际列车、国际航运船舶因以下原因发生延误,从而错过之后的转机、转运国际列车或转运船舶,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赔偿金数额进行赔偿:
1)出发时发生的重大火灾、暴雨或水灾;
2)被保险人预订的空中交通工具、列车或船舶发生机械故障、停航或因构造缺陷造成机械故障;
3)发生劫机、罢工或自然灾害;
4)机场、列车或邮轮运输公司的员工发起劳工行动。
如果首个航班、列车或船舶行程延误时间连续超过十二(12)个小时以上,而且没有其它可供选择的交通工具,保险人将以十二(12)个小时延误时间为单位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但赔偿金总额以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赔偿金数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取得以上保险赔偿金的资格条件,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将安排合理的隔夜宾馆住宿和交通工具,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数额补偿相应的费用。
申请延误赔偿时,赔偿金的数额以实际抵达转接站至其搭乘替代交通工具继续前行时止的时间为准进行计算。
(七)个人钱财被盗
被保险人存放于以下场所的随身现金如果在旅行途中被盗,保险人将按照实际数额予以赔偿:- 存放于被保险人入住宾馆提供的加锁安全保存箱内;
- 被保险人本人随身携带。
(八)旅行证件丢失
如果被保险人的护照、个人文件或旅行支票在国外丢失或失窃,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赔偿因重新取得护照、个人文件或旅行支票的费用,包括因重新取得护照、个人文件或旅行支票而支出的合理、必要、额外的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九)旅程缩短
旅行开始后,如果由于以下发生于国外的事件导致被保险人无法继续预定的行程,此后不得不直接从国外返回中国,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预先支付的、尚未使用的、不可退款的或者因此丧失的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
(1)被劫机;
(2)因身体原因需住院治疗或接受医疗转运和送返;
(3)被保险人的直系家庭成员发生身故、严重受伤或严重疾病;
(4)公共承运人的员工突然爆发罢工;
(5)在预定的目的地突然爆发暴乱或自然灾害。
(十)个人责任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个人责任导致旅行途中发生以下情况,从而需要向第三方支付赔偿金时,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给付相应的保险赔偿:- 第三方身故或意外伤害,和/或
- 第三方的财产遭受意外损失或损坏,
以上情况系由旅行途中的一项或多项原因引起的意外事故或一系列意外事故所导致。
对于被保险人在解决索赔、进行辩护时支付的合理法律费用和律师费等,保险人也将予以赔偿。是否属于合理费用由保险人决定。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代表自身或代表被保险人参与辩护,或者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赔偿。
保险人有权向其他相关当事方追索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但相关追索费用由保险人自行承担。
保险人进行追索调查或实施追索程序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十一)旅行援助服务
(1)24小时旅行咨询热线服务
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前或旅行途中需要相关的旅行咨询服务,蒙迪艾尔旅行援助北京服务有限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提供以下服务:
1)与被保险人预定的行程相关的基本旅行咨询服务,以及关于被保险人预定目的地的信息服务;
2)关于外国签证要求的信息服务;
3)旅行保险索赔的通知和建议支持服务;
4)为被保险人提示最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2)24小时礼宾热线服务
如果被保险人在国外旅行期间需要个人专属服务,蒙迪艾尔旅行援助北京服务有限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提供以下服务:
1)在发生医疗或旅行方面的紧急情况时,提供紧急信息传送服务,即将届时发生的紧急情况通知被保险人的家人和/或朋友;
2)通过电话向被保险人提供就医方面的信息,包括医师、医院、诊所、牙医、牙科诊所的名称或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和营业时间;
3)距被保险人最近的律师或法律执业人员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并在可以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同时提供该律师或法律执业人员的工作时间;
4)在紧急住院治疗时,向被保险人的家人提供告知服务;在被保险人身处国外时协助安排或更换票务;
5)通过电话提供简短翻译服务,并提供中文/当地语言翻译师的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
6)向被保险人指示最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并且提供如何在国外获得紧急护照的信息;
7)提供如何找回丢失行李的建议;
8)在发生紧急医疗事件时,协助租车、预订酒店。
享受上述服务项目,有可能产生第三方费用(如律师费,或翻译费等);由使用上述服务所发生的第三方费用需由被保险人另行付费。
(十二)国内旅行扩展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的保险单中规定了相应的国内旅行保险扩展条款,保险人将自动扩展承保以下保险责任在中国境内相关的承保范围:- 保障范围之(一):意外身故、永久残疾及三度烧伤
- 保障范围之(三):海外紧急医疗救助、医疗转运和送返(或丧葬费)
- 保障范围之(九):旅程缩短
- 保障范围之(十一):旅行救援保障服务
保险单对以上各项承保范围规定的保险赔偿金限额也将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旅行。
对于“保障范围之(十二)”,“旅行”是指保险期内中国境内旅行期间发生的,从被保险人离开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点、工作地点或其它居留地点直接前往国内目的地之日起,并于以下日期结束的旅行:- 当被保险人抵达日常居住地点或工作地点;或者
- 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单失效日期;或者
-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应当返还家庭原住地接受治疗的日期(上述日期以时间在先者为准);
第三章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责任免除共有两种,一种是适用于第二章第五条中所有十二种保障的通用责任免除(以下(一)至(四)款),另一种是针对第二章第五条中十二种保障分项责任免除(以下(五)至(十五)款)。
通用责任免除
发生以下情况时,保险人不予支付保险赔偿金:(一)一般责任免除
(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或武装叛乱和/或内乱引起的保险索赔;
(2)任何因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发生爆炸、灼伤或辐射引起的保险索赔;
(3)因任何形式的恐怖行动或企图发动的恐怖行动引起的保险索赔;
(4)被保险人本人实施故意行为引起的保险索赔;
(5)因精神正常或失常时的自伤自残、自杀、自杀未遂、自损行为引起的保险索赔;因打架斗殴、故意挑衅导致他人攻击或谋杀引起的保险索赔;
(6)被保险人故意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不包括见义勇为救助他人);
(7)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拒捕、被拘留或入狱;
(8)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9)旅行社、旅游公司、运输服务提供商、旅游服务提供商或住宿服务提供商发生破产;
(10)投保前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旅程可能取消或中断的有关情况。(二)医疗责任免除
(1)因投保前存在的健康问题提出保险索赔;
(2)因慢性病提出保险索赔,包括但不限于身体任何部位的结石,癌症(包括白血病),癫痫,糖尿病,高血压,颈椎及腰椎部分的疾病(意外事故造成的除外),扁桃腺切除手术,胃及十二指肠溃疡,白内障,甲状腺机能亢进,卵巢囊肿和/或子宫肌瘤的手术,结缔组织疾病,肝硬化,肺结核;
(3)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提出保险索赔;
(4)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提出保险索赔;
(5)因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提出保险索赔;
(6)因精神疾病、精神失常(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病)等提出保险索赔;
(7)因性病提出保险索赔;
(8)因一般身体检查、康复疗养、监护、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等提出保险索赔;
(9)因不孕、怀孕、流产、分娩等提出保险索赔;
(10)因避孕或绝育手术提出保险索赔;
(11)因药物过敏提出保险索赔;
(12)因扁桃腺摘除手术、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提出保险索赔;
(13)第三方已经向被保险人免费提供治疗或其它医疗服务;
(14)因酗酒、服用或滥用非法药物、违禁药物提出保险索赔;
(15)因罹患性传播疾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其它形式或变异的艾滋病(AIDS)、艾滋病病毒(HIV)而直接或间接引起人身伤害,从而提出的保险索赔;
(16)因服用、施用或注射由非合格的医师开具的药方,或者因未完全遵守合格的医师提出的嘱咐而引起人身伤害,从而提出的保险索赔;
(17)违背合格的医师提出的建议,自行决定旅行而引起人身伤害,从而提出的保险索赔;
(18)被保险人进行国际旅行的目的是到国外接受医疗服务;
(19)被保险人进行国际旅行的原因是此前合格的医师已经诊断被保险人身患绝症;
(20)因流行疫病或大范围流行疫病提出保险索赔;
(21)有关损失已经根据其他保险计划取得相应的赔偿;
(22)到达医院前,当地急救组织提供急救服务的费用;
(23)接种疫苗费用;
(24)提起保险索赔时,被保险人的法定代理人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实被保险人已经死亡的证明;
(25)提起保险索赔时,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代理人未能提供充分的医疗病历报告。(三)体育和休闲责任免除
(1)因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和/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期间;
(2)参加各种速度竞赛(使用双足的除外)、骑摩托车、车辆性能测试、驾驶卡丁车、马球、攀岩、登山(采用或未采用绳索或其它登山装备)、潜水(采用或未采用呼吸器)、拖引式降落伞、悬挂式滑翔或其它类似飞行运动、开放水域帆船运动或冬季体育运动。(四)职业责任免除
(1)在陆军、海军或空军服役;
(2)受雇于商用船舶或从事任何种类交通工具的测试工作;从事受雇离岸作业,或者前往、离开离岸作业现场途中,如油井、矿井、航空摄影;或者受雇处理爆炸物;
(3)参加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半职业化的体育运动;
(4)从事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交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分项责任免除
(五)适用于保障(一)意外身故和终身残废的责任免除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它原因所导致的身故、永久残疾或三度烧伤。(六)适用于保障(二)海外急诊、医疗、住院或牙科费用的责任免除
(1)未经保险人事先批准同意,被保险人支出的住院治疗费用和/或门诊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人拒绝听从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建议;
(3)非因意外伤害进行的屈光度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进行的治疗;但是,因发生意外伤害而必须进行上述治疗或矫正的除外;
(4)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合理认为被保险人可以回到中国后再施行治疗或手术;
(5)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接受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的建议回到中国后再进行医疗治疗,而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当时认为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适合回到中国;
(6)被保险人未取得医院和合格的医师出具的书面病历和医疗费凭证;
(7)被保险人未取得合格的医师出具的书面病历,证实被保险人当时接受牙科治疗是为了减轻突然的疼痛或剧痛;
(8)普通牙科治疗或牙科手术的费用索赔,但由于发生意外事故必须进行上述普通牙科治疗或牙科手术的除外;
(9)常规定时发生的治疗或护理的费用索赔;
(10)中国境内产生的费用;
(11)因旅行途中的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的首次治疗90天以后发生的费用,如果首次治疗费用已经得到相应的保险赔偿。
(七)适用于保障(三)海外紧急医疗救助、医疗转运和送返(或丧葬费)责任免除
(1)未经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事先批准同意并作出相应安排,被保险人支出的住院治疗费用和/或门诊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部分;
(2)被保险人拒绝听从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建议;
(3)规定的旅行费用中已经包括的费用;
(4)保险人未批准同意的丧葬费用;
(5)中国境内产生的费用;
(6)因旅行途中的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的首次治疗90天以后发生的费用,如果首次治疗费用已经得到相应的保险赔偿。(八)适用于保障(四)行李延误、丢失、损坏或被盗的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未能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报警;
(2)被保险人未能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负有相关责任的承运人或有关当局取得报告;
(3)被保险人未能向承运人取得延误时间及延误原因方面的书面确认;
(4)被保险人未积极调查或寻找丢失、灭失的物品;
(5)被保险人未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保护被保险人的随身行李和贵重物品;
(6)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丢失、失窃或损坏;
(7)移动电话、SIM卡或相关配件丢失、失窃或损坏;
(8)费用预付的电话卡丢失、失窃或损坏;
(9)个人数据助理(PDA)丢失、失窃或损坏;
(10)便携式电脑或普通电脑因软件故障、病毒问题或操作不当(包括但不限于下载软件)而发生损坏;
(11)因海关、税务机关或其它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扣留引起的丢失或损坏;
(12)印章、文件、个人文件的丢失、失窃或损坏;
(13)易碎物品或眼镜的损坏;
(14)商品或交易样品的丢失、失窃或损坏;
(15)因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老化、光照、加热处理、干燥、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工艺或设计缺陷、使用有缺陷的材料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16)随身现金、旅行支票、债券、票据、邮票、商业赠券、地契、证券、信用卡或代币卡的丢失、失窃或损坏;
(17)存储于磁带、存储卡、磁盘CD光碟、DVD光碟、软件、存储棒或其它类似设备上的数据丢失;
(18)提前托运的、单独邮寄或装运的随身行李发生丢失、失窃或损坏;
(19)随身行李因神秘失踪而发生的损失,当地警察部门、机场、列车、邮轮警察部门未能提供关于行李确属被窃的证明;
(20)动物、植物或食物的丢失、失窃或损坏;
(21)各种自行车、机动车辆(及其配件)、各类船舶、摩托车、动力推进交通工具或其它运输工具发生丢失、失窃或损坏;
(22)随身行李和/或贵重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公共场所或车辆而失窃,致使物品丢失或损坏;
(23)非由被保险人本人保管的贵重物品发生失窃、丢失或损坏,除非贵重物品保存于被保险人的住处、保险箱或其它安全保存箱内,并且有证据证明他人通过暴力手段进入窃取或劫取贵重物品;
(24)被保险人在任何宾馆或汽车旅馆结帐离开时,遗忘于该酒店或汽车旅馆的随身行李或贵重物品丢失、失窃 或损坏;或者遗忘于任何空中交通工具、船只、列车、出租车或公共汽车中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25)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行窃导致物品丢失;
(26)未发生任何强行入侵在被保险人的住处实施的盗窃;
(27)家具、古董丢失、失窃或损坏;
(28)租赁的设备丢失、失窃或损坏;
(29)走私、非法的运输或贸易;
(30)经承运人、宾馆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使用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31)由于抓刮、撕裂或污渍等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32)中国境内发生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33)返还中国途中发生的行李延误。(九)适用于保障(五)旅行延误的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
(2)被保险人未能向承运人取得延误时间及延误原因方面的书面确认;
(3)保险单签发前,或者被保险人的旅行票证签发时,或者被保险人的预订得到确认时(以时间在先者为准),已经发生或宣布罢工或劳工行动;
(4)在被保险人启程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劳工行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并且被保险人当时可以合理采取其它旅行安排方案;
(5)完成登记手续后,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未登乘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承运人提供的其它首选交通工具。(十)适用于保障(六)转机延误的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
(2)被保险人未能向承运人取得最终目的地预定的抵达时间、实际抵达时间、延误时间及延误原因等方面的书面确认;
(3)保险单签发前,或者被保险人的旅行票证签发时,或者被保险人的预订得到确认时(以时间在先者为准),已经发生或宣布罢工或劳工行动;
(4)在被保险人启程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劳工行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并且被保险人当时可以合理采取其它旅行安排方案足以避免延误时间扩大;
(5)被保险人未登乘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承运人提供的其它首选交通工具;
(6)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未批准同意的费用。(十一)适用于保障(七)个人钱财被盗的责任免除
(1)任何由于遗漏、疏忽、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价值减少;
(2)信用卡、代币卡或旅行支票丢失;
(3)非随身携带或未存放于加锁安全保存箱的现金发生丢失;
(4)现金丢失后,被保险人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报警并取得警方关于现金确属被盗的证明;
(5)现金丢失后,被保险人未向公共承运人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6)如果现金丢失于宾馆内,被保险人未立即向宾馆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7)被保险人未积极调查或寻找失窃的随身现金;
(8)发生于中国境内的现金丢失;
(9)非随身携带或未存放于加锁安全保存箱的硬币、纸币、货币和旅行支票发生丢失;(10)随身现金神秘失踪,当地警察部门、机场、列车、邮轮警察部门未能提供关于现金确属被窃的证明;
(11)从事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活动。(十二)适用于保障(八)旅行证件丢失的责任免除
(1)旅行证件丢失后,被保险人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报警并取得警方关于旅行证件确属被盗的证明;
(2)旅行证件丢失后,被保险人没有直接向旅行支票签发当局的当地分支机构或代理人报告情况;
(3)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4)签发旅行支票的当局拒绝重新签发被保险人的旅行支票;
(5)旅行证件丢失后,被保险人未向公共承运人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6)如果旅行证件丢失于宾馆内,被保险人未立即向宾馆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7)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的原始凭证;
(8)被保险人未积极调查或寻找丢失、灭失的旅行证件;
(9)发生于中国境内的旅行证件丢失;
(10)旅行证件神秘失踪,当地警察部门、机场、列车、邮轮警察部门未能提供关于旅行证件确属被窃的证明;
(11)从事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活动;
(12)旅行途中并非必要的个人文件或签证发生丢失。
(十三)适用于保障(九)旅程缩短的责任免除
(1)宾馆、公共承运人、旅行社或其它旅行公司将予以退款或赔偿的损失;
(2)由政府行为引起的损失;
(3)由于旅行社、公共承运人或其它旅行公司的违约或清算引起的损失;
(4)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直系家庭成员、随行人员不愿意开始或继续行程引起的损失;
(5)由于被保险人自身经济原因未开始行程而引起的损失;
(6)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直系家庭成员或随行人员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
(7)当必须取消或缩短部分行程时,被保险人未立即通知旅行社、导游、运输服务提供商或宾馆旅店等;
(8)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直系家庭成员存在投保前存在的健康问题或慢性疾病导致无法开始或继续行程;
(9)投保前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旅程可能取消或缩短的有关情况;
(10)提前返还中国接受治疗,但保险人合理认为被保险人可以在预定的行程结束后返还中国接受治疗;
(11)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随行人员改变行程计划。
(十四)适用于保障(十)个人责任的责任免除
(1)第三方向被保险人提起法律索赔时,被保险人未立即通知保险人,从而导致损失的产生;
(2)根据有关合同承担的责任赔偿;
(3)被保险人拥有的,或者由被保险人看管、控制的动物或财产发生损失;
(4)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恶意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不正当行为等导致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5)开展商务活动、业务或专业活动期间发生的损失;
(6)因占有或使用(不包括旅行途中的暂时居住)不动产发生的损失;
(7)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直系家庭成员所有、占有、使用动物、车辆、航空器、空中装置、船舶或其它机械推进交通工具(无论是否持有运营许可证)而引起的损失;
(8)参加赛马、赛车、使用手枪或其它武器、或者参与其它危险活动而引起的损失;(9)被保险人的直系家庭成员、雇主或雇员受伤或其财产遭受损失;
(10)法定强制保险合同、法定强制保险赔偿计划或基金、员工赔偿法律、行业裁决或协议或者意外事故赔偿法律等已经规定承保或应当承保的一切损失、损害或费用;
(11)由被保险人传染的疾病;
(12)除金钱以外的其它救济或补偿;
(13)对于其它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失,保险人仅负责赔偿超过其它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失部分;
(14)被保险人或他人在被保险人的指使下故意对第三方实施了袭击或殴打;或被保险人、其他由被保险人指使、同意或默许的人员实施了企图导致他人受伤、财产损失或疏忽大意引起有关后果的行为。
(十五)适用于保障(十二)国内旅行扩展保险的责任免除
(1)如果适用保障范围之(三)、(九)或(十一)中规定的除外责任;
(2)中国境内旅行途中发生身故而产生的丧葬费用;
(3)提前接受治疗,但保险人合理认为被保险人可以在预定的行程结束后返还居住地接受治疗。第四章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针对分项保险金限额,保险计划中规定的保险金限额适用于保险单中载明的每位被保险人。保险单中详细规定了各项承保范围适用的分项保险范围和分项保险金限额。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五章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如投保全年多次往返保障计划,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
(1)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境外旅行后直接返回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2)自前述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第九十天(含起始日与终止日);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届满。如投保单次保障计划,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
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届满;
(2) 该被保险人完成境外旅行后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如果因以下其中一项或多项原因,被保险人发现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时间将有所推迟,那么本合同将自动延期:
(1)如果被保险人乘坐的或者接受运费或行李的公交公司、航空公司、航运公司或铁路运营公司的交通工具发生延误;或者
(2)如果因本合同承保的事故而导致的延误。
对于除上述原因以外其它事由引起的延误,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不会自动延期。被保险人必须在原来的保险合同失效前至少提前七天提出延期申请。保险人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保险合同延期申请。如果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延期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保险人将签发一份新的保险单或保险批单。任何保险延期不得超过该保险计划中规定的最长保险期限。
本合同之保险期间开始后,被保险人自行延长旅行行程,其保险期间截止至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保险期间结束的时间。然而,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出发前已确定的旅行行程出现不可避免的延误,投保人于出发前通知保险人及提出有关书面申请,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保险期间可相应顺延。第六章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第十六条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七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发生海外住院、医疗转运、送返或可能的法律责任等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立即通知保险人。发生其它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在事件发生之日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提出的保险事故保险金给付理由,保险人将不予给付保险金。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提交保险金给付通知后,必须尽快(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30天)填写保险人提供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然后将填写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寄回保险人。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没有完整地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保险人则无法处理保险金给付申请,但保险人会将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再寄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要求填写全部内容。
第二十条
未经保险人批准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提出任何保险金申请时,不得向第三人承认存在过错,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或承诺支付任何款项,也不得参与与第三人的任何诉讼。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向第三方提出追索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保险金的索赔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在有关法律程序中尽力协助保险人。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发现其本人或保险人有权行使追索权的第三方当事人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有权向第三方索赔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损失或费用(例如政府机构、航空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当事人),但是第三方未能完全赔偿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补偿差额部分。在此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首先向第三方提出索赔。
第二十三条
当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失、损坏或责任同时由其它保险合同承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通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已根据一个保险合同提出保险索赔并已获得全额赔偿,那么被保险人不得再根据另一保险合同提出保险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已根据其中其他保险合同提出保险索赔但未获得全额赔偿,保险人则将补偿差额部分。保险人可以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其他保险公司共同分摊保险金。为协助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投保的其它保险公司追索保险金,被保险人必须提供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信息。
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购买了多份保险(包括蒙迪艾尔旅行援助北京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救助支援服务)并且该等保险的承保范围完全相同,保险人仅以其中最高的保险赔偿限额支付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一切保险,保险人出于自身利益上的考虑,有权决定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代表被保险人提起、参与、解决有关程序,从而向其他当事人追索补偿、取得赔偿。保险人按照本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有关保险金时(无论保险人是否已经支付保险赔偿,也无论支付的保险赔偿是否能够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全部损失),为了向保险人有权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其他当事人追索补偿、取得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协助并允许保险人实施一切必要的行动和事项。无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是否依据本合同中规定的赔偿条款,上述权利始终存在。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方追回的款项将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保险人因追索产生的管理费用和法律费用;
(二)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未投保的损失;
(三)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
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则将保留上述所有款项。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后,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取得相关损失的赔偿时,那么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退还已付的保险赔偿金(以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总额为限)。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丢失或损坏财产的保险赔偿后,被保险人找回该财产或者第三方向被保险人提供重购的财产,那么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退还已付的保险赔偿金。第八章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必须提供保险人合理要求的能够证明保险金给付理由成立的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有需要,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自费将有关材料翻译成英语或中文,使保险人可以顺利地开展保险金给付工作。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失踪的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因意外事故而失踪,并且人民法院因此宣告被保险人
已经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身故保险金申请资料,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支付
身故赔偿金。如果此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在世,支付给受益人的所有保险赔偿金则必须由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受益人退还给保险人。
(三)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其他保障保险金给付申请(根据保障内容,选择性提供,请在申请保险金给付时与保险人确认)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护照(包括签证和旅行印章)复印件;
(4)住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5)警方报告;
(6)财产估价单、财产所有权证书和财产鉴定报告;
(7)医疗费用单、医疗病历报告和/或证明;
(8)公共承运人报告(包括旅行延迟、行李迟延和行李丢失报告);
(9)第三方证词;
(10)宾馆财产丢失报告;
(11)旅行支票签发当局报告;
(12)收据原件;
(13)丧葬费发票;
(14)住宿费和交通费发票;
(15)旅游公司不予退款的交通费用证明和发票;
(16)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收到的法律文书;
(1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1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五)保险金给付期间,如果保险人认为必要,则可以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包括尸体解剖或验尸。
(六)对于因丢失或损坏的随身行李和贵重物品提出的保险金申请,保险人将根据物品的使用时间、磨损程度等因素按照合理的比例确定折旧扣除额。对于旅程开始前一年内或者旅行途中购买的随身行李和贵重物品,不适用折旧扣除额。
第二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所有保险金均以人民币给付。保险人将直接向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汇率为准。第九章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前,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全额保费。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后,投保人不能解除合同。释义
- 国外: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 意外事故、意外地或意外的:是指行程中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
- 意外烧伤:是指由于行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从而导致被保险人的机体软组织烧伤。烧伤程度必须达到三度烧伤,具体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 意外伤害:是指完全、直接因行程中一项单独的、意外的、外部猛烈的显著事件而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因疾病、患病、病症或其它自然发生状况引起的身体伤害则不属于意外伤害。
- 引起或引起的:是指直接引起的,或者以任何方式存在必然因果联系的。
- 受益人:是指保险批单上注明的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但受益人必须提供由中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必要书面身份证明。
- 中国:是指中国大陆,不包含台湾、香港和澳门。
-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持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大客车、轮渡、气垫船、水翼艇、轮船和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和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以及任何在固定路线和按既定时间运营的机场豪华班车。
- 未成年子女: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合法关系、未满18周岁、与被保险人同行并且保险单上列明的子女、孙子女和/或外孙子女。
- 国内旅行:是指在任何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旅行。
- 流行疫病:是指某传染性疾病在某一该传染性疾病已出现但被稳定控制的疫病地区或此前未受感染的地区突然爆发并快速传播的。
- 个人必需行李:是指保险人认为必要、合理的重要衣物和个人物品。
-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易碎物品:是指玻璃、水晶、陶器、瓷器、大理石、艺术作品、古董、乐器、眼镜、易腐烂食物、酒类或其它具有类似物理特性的物品。
- 家:是指行程开始前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 医院:是指持有国际合法医疗机构许可证,拥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能够每天二十四小时提供住院医疗和护理服务的经注册登记的医院,不包括康复疗养中心、诊所、护理机构、治疗机构、戒酒或戒毒场所。
- 直系家庭成员: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 旅行:是指保险期内发生的,从被保险人离开中国境内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工作地点或其它居留地点直接前往国外目的地之日起,并于以下日期结束的旅行:
1)国外旅行结束后,当被保险人返还中国抵达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地点的日期,或者抵达行程开始前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居留住处日期;或者
2)保险单中规定的本合同失效日期;或者
3)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应当返还中国境内接受治疗的日期;
以上日期以在先者为准。
如果被保险人购买的保险单属于多程旅行保险单,该保险单在保险期限内将适用于所有旅行。对于开始和结束日期在保险期限范围内的旅行,每次旅行的保险期限不超过90天(连续计算)。- 合法常住居民:是指持有相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法护照的中国公民,或者持有相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法居留许可证或合法签证的人员,并且该人员已经或希望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
- 护士:是指通过正规专业护理培训,获得专业资格证书,并在当地已注册登记的医院供职的专业护理人员。
- 水上航行:是指在陆面以外的水上连续航行十海里以上。
- 成对或对套物品:是指组合在一起的或者组合使用的一系列行李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相机、镜片(安装的或未安装的镜片)、三脚架和配件;
2)配套或未配套的高尔夫球棒、高尔夫球袋和高尔夫手推车(高尔夫装备);或者
3)成对的耳环。23、大范围流行疫病:是指一种传染性疾病在整个大陆或大范围人群中流行的。
24、保险期间:本保单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5、随身行李:是指被保险人拥有的并由被保险人自己携带的,或者被保险人在旅行中购买的并且适合被保险人佩戴的物品或携带的箱子(或类似行李箱)或其它个人物品。具体包括衣物、贵重物品等,但不包括随身现金、个人文件、旅行支票、纪念品以及被保险人用于交易的任何商品样品或其它物品。
26、个人文件:是指被保险人为返回中国必须持有的护照、签证、身份证件、旅行和运输票证等。
27、随身现金:是指被保险人拥有的随身携带的硬币和纸币。
28、便携式电脑:是指便携式电脑、膝上型电脑、手提式电脑或设备,包括电脑配件和/或附件。
29、投保前存在的健康问题 :是指
1)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经存在的任何疾病或牙病,或相关的并发症,并且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经知道有关症状,或者投保前合格的医师、护士、医学顾问、牙医、按摩师或理疗医师正在或已经开始检查的有关症状;或者
2)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前五年内,曾出现合格的医师、护士、医学顾问、牙医、按摩师或理疗医师已经提出建议、进行治疗或配制药方的任何疾病或牙病;或者
3)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前五年内曾出现任何疾病或牙病而引致一任何正常的人向合格的医师、护士、医学顾问、牙医、按摩师或理疗医师寻求诊断、建议、治疗、医护或配制药方等医疗服务;或者
4)怀孕。
请注意:该定义适用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随行人员、直系家庭成员或其它人员。
30、公共场所:是指公众有权进入的任何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宾馆、宾馆大堂、酒店餐馆、机场、公共汽车站、站台、出租车站、码头、私人停车场、海滩等。
31、合格的医师:是指投保人接受服务的国家内已经注册的合格医师或牙医,但不包括投保人本人及投保人的直系家庭成员。
32、合理的:对于医疗和牙医费用而言,是指投保人所在国家的普遍接受的标准,或者对于其它费用而言,是指投保人已预定的剩余行程的旅行标准或者由保险人确定的标准。
33、返程:是指投保人从最终国外目的地至中国境内的行程,包括返回中国前其中转目的地的行程。
34、保险箱或安全保存箱: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宾馆提供的、只能由投保人本人使用钥匙或密码锁锁上和打开的储物箱。
35、患病或患病的:是指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生的疾病状况,但不包括外伤。
36、单项物品限额: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对于某项贵重物品、随身行李物品、成对物品或成套物品给付保险赔偿时的最高限额。
37、恐怖活动:是指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的、政治、民族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宣称上述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失、伤害、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以私人利益的犯罪活动,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活动不应视为恐怖活动。但是,恐怖活动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活动的任何行动。
38、中转:是指从一个航班转移到另一个航班,或者改变运输方式,但不涉及在目的地停留二十四小时以上的经停行为。
39、随行人员:是指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前,已经安排的 75% 以上的行程中与其同行的人员。
40、无人监管的:是指:
1)将被保险人的随身行李留给陌生人看管;
2)将被保险人的随身行李留在他人可能随时窃取的场所;或者
3)将被保险人的随身行李留在被保险人无法保护看管的距离上。
41、贵重物品:是指手表、贵重金属或贵重石头制成的物品、毛皮、皮革商品、双筒望远镜、单筒望远镜、电脑、电脑游戏、软件、电视机、传真、电话机、便携式卫星设备和水下呼吸器潜泳设备、胶卷、磁带、盒带、DVD光碟、CD光碟或电脑光碟、存储棒和存储盒,以及其它各种照相、音频、视频或电脑设备。
请注意:本合同明确不予承保各类珠宝。
42、贵重物品限额:是指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人在贵重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时给付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
43、战争:是指宣战或未宣战的、主权国家为实现其经济目的、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目的或其他目的而发动的各种战争或军事行动或武装冲突。
44、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45、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全球性的旅行救援服务公司。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地址位于北京朝阳区霄云路36号国航大厦1403-08室,邮编100027。保险人聘请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所有紧急救援和理赔服务。
46、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是指在保险单上注明姓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给付表一: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最高
给付比额第一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100%
第二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个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75%
第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一上肢腕关节以上永久完全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永久完全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50%
第四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有四手指(含拇指及食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30%
第五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20%
第六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13]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5%
第七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0%
适用于本条规定的保险金给付的说明:
-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人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 关节机能的永久丧失系指所有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所有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咀嚼、吞咽机能的永久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之状态。
-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 手指永久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 听觉机能的永久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 2000赫兹。
- 手指机能的永久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足趾永久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 语言机能的永久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 中,有 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由保险人指定的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永久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意外损伤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 若不同程度的永久残疾因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眼睛,则仅对其中较为严重的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赔偿金。
- 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同一眼睛或同一肢体发生不同程度的残疾,则仅对其中较为严重的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赔偿金。如果其后发生更为严重的残疾,则仅支付该项保险赔偿金与前项已付保险赔偿金之间的差额。如果此前支付的残疾程度更为严重,则不予支付后次残疾的保险赔偿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所列的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时,保险人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额以保险单所列之最高额为限。
- 如果被保险人在去世前已经取得保险人支付的永久残疾赔偿金和/或三度烧伤赔偿金,意外身故赔偿金则以保险单规定的最高保险额与保险人已付保险赔偿金之间的差额为限。
- 若不同程度的烧伤或残疾因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体,则仅对其中较为严重的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赔偿金。
- 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体发生不同程度的烧伤,则仅对其中较为严重的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赔偿金。
- 如果其后发生更为严重的意外烧伤,则仅支付该项保险赔偿金与前项已付保险赔偿金之间的差额。如果此前支付的烧伤程度更为严重,则不予支付后次烧伤的保险赔偿金。
- 如果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器官部位或肢体,保险人将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额以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给付表二: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意外三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明细表
区域烧伤区域占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比
最高给付比例
头部
大于等于 2% 小于5%
50%
大于等于5% 小于8%
75%
大于等于 8%
100%
身体 (除头部以外)
大于等于10% 小于15%
50%
大于等于15% 小于20%
75%
大于等于 20%
100%
适用于本条规定的保险金给付的说明:
- 2、附加旅行户外运动保险条款
-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户外运动保险条款第一条 附加保险条款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国际旅行保险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下属情形下或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伤残、烧烫伤或在国外支付了合理的紧急医疗费用、住院治疗费用、门诊费用,本公司将根据主险条款中“意外身故、残疾及三度烧伤”和“海外急诊、医疗、住院或牙科费用”的相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户外运动及娱乐:被保险人参加的,由具有正规营业执照或资质的公司或单位组织的,非比赛性、非职业性及非商业性的体育运动。
2、季节性运动:被保险人参加的,由具有正规营业执照或资质的公司或单位组织的,非比赛性、非职业性及非商业性的体育运动,并且该运动仅适合在特定季节进行。第三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六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 3、附加住院探望保险条款
-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住院探望保险条款第一条 附加保险条款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国内/国际旅行保险主险条款使用。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见第1条释义),经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见第2条释义)治疗超过七日(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但不含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日数)、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其他成人照料的,保险人对其一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探望并照料所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对以下一项或两项负赔偿责任:
一、探望人从其日常居住地至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和/或
二、照料被保险人期间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直至被保险人出院日为止。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
- 因慢性病、或旅行前已罹患疾病的治疗;
- 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导致的治疗或预防发生的医疗;
- 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治疗;
- 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 因药物过敏发生的治疗;
- 因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的治疗;
- 此次旅行之前已被有资质的职业医师诊断身患绝症;
- 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第4条释义)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
-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 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收据的费用或医疗证明;
- 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必须同主合同一致。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与探望人的关系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探望人的住宿费用及公共交通费用的清单及发票原件;
5、探望人往返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及登机牌原件;
6、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代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出院小结原件;
7、保险人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8、若是公务出差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公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9、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三、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探望人从居住地出发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给付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对方请求给付或者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第七条 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第八条 名词解释
1、突发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但不包括本保险合同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2、住院:
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正式办理入院手续且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及不合理的住院。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含)以上,视为自动出院。
3、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4、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本附加条款的释义名词,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合同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第十条 其它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的未约定事项,均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与本附加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 4、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条款第一条 附加保险条款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国内/国际旅行保险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住院津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见第1条释义),且自意外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见第2条释义)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见第3条释义)治疗,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按照住院日数(见第4条释义)给付住院津贴。
如果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见第5条释义)后需要继续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五日内到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住院津贴。
(二) 可选保险责任:未成年子女陪护津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其未成年子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且自意外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按照住院天数给付住院陪护津贴。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支付住院津贴:
-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
- 因慢性病、或旅行前已罹患疾病的治疗;
- 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导致的治疗或预防发生的医疗;
- 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治疗;
- 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 因药物过敏发生的治疗;
- 因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的治疗;
- 此次旅行之前已被医生诊断为身患绝症;
- 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第6条释义)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
- 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见第7条释义)及不合理的住院。
-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旅行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 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收据的费用或医疗证明;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但未在当地经过执业医生诊断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住院治疗;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过当地执业医生诊断,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住院治疗;
-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住院津贴和住院陪护津贴累计最长给付天数及免赔天数等限制条件。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代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出院小结原件;
- 保险人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 若是公务出差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公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条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八条释义
- 突发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但不包括本附加条款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 医院:
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 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受伤的人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 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 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 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本附加条款中所指医院不包括以下机构:
- 精神病院;
- 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 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 住院:
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正式办理入院手续且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含)以上,视为自动出院。
- 住院日数: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但不含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日数。
- 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 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 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本附加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第九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京ICP备10000641号 互联网备案1101081556 电信业务审批[2003]字第361号 广告经营许可证:京海工商广字第0386号 《主持计算机站(网站)》商标注册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