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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本产品计划一、计划二仅承保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在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的旅行。 本产品计划三承保中国大陆地区以及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的旅行。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每次旅行的保障期限最长为30天。
本计划的成年人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80周岁,未成年人的投保年龄为1至17周岁。71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本计划项下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补偿,则本保险公司在“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若被保险人拥有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本保险公司在“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但需扣除被保险人任何已取得之医药费用补偿。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仅限于“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医疗运送和送返”、“家居保障”及“随身财产”保障)。
每人每次限投一份。
投保人需在出发前投保并交付保费以保证计划生效。
因任何原因而取消或改变旅行计划,必须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本保险公司,否则本保险公司将不予受理。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元) |
| 使用区域 |
中国境内 |
| 个人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障 |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 |
100,000 |
| 双倍给付意外伤害 |
- |
| 医药
补偿 |
20,000 |
| 其中疾病医药补偿的最高赔偿限额 |
- |
| 慰问探访费用补偿 |
- |
| 每日住院津贴(90天为限) |
-
|
| 紧急救援 |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
60,000 |
| 身故遗体送返(其中丧葬保险金以RMB16,000为限) |
12,000 |
| 个人责任 |
80,000 |
| 旅程阻碍保障 |
旅程延误 (每延误5小时,赔
偿RMB 300元) |
- |
| 行李延误(每延误8小时,赔偿RMB 500元) |
- |
| 旅程缩短 |
- |
| 旅程取消 |
-
|
| 个人财物保障 |
个人钱财 |
- |
| 个人随身财产(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RMB1,000) |
- |
| 旅行证件遗
失 |
- |
| 购买数量 |
1份 |
| 保险期限
|
保费金额
|
| 1日 |
5.00
|
| 2日 |
10.00 |
| 3日
|
12.00 |
| 4-5日
|
14.00
|
| 6-12日 |
27.00
|
| 13-18日 |
48.00
|
| 19-30日 |
75.00 |
| 31-45
日
|
114.00 |
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本产品计划一、计划二仅承保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在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的旅行。 本产品计划三承保中国大陆地区以及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的旅行。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每次旅行的保障期限最长为30天。
本计划的成年人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80周岁,未成年人的投保年龄为1至17周岁。71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本计划项下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补偿,则本保险公司在“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若被保险人拥有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本保险公司在“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但需扣除被保险人任何已取得之医药费用补偿。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仅限于“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医疗运送和送返”、“家居保障”及“随身财产”保障)。
每人每次限投一份。
投保人需在出发前投保并交付保费以保证计划生效。
因任何原因而取消或改变旅行计划,必须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本保险公司,否则本保险公司将不予受理。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元) |
| 使用区域 |
中国境内 |
| 个人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障 |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 |
100,000 |
| 双倍给付意外伤害 |
- |
| 医药
补偿 |
20,000 |
| 其中疾病医药补偿的最高赔偿限额 |
- |
| 慰问探访费用补偿 |
- |
| 每日住院津贴(90天为限) |
-
|
| 紧急救援 |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
60,000 |
| 身故遗体送返(其中丧葬保险金以RMB16,000为限) |
12,000 |
| 个人责任 |
80,000 |
| 旅程阻碍保障 |
旅程延误 (每延误5小时,赔
偿RMB 300元) |
- |
| 行李延误(每延误8小时,赔偿RMB 500元) |
- |
| 旅程缩短 |
- |
| 旅程取消 |
-
|
| 个人财物保障 |
个人钱财 |
- |
| 个人随身财产(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RMB1,000) |
- |
| 旅行证件遗
失 |
- |
| 购买数量 |
1份 |
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本产品计划一、计划二仅承保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在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的旅行。 本产品计划三承保中国大陆地区以及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的旅行。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每次旅行的保障期限最长为30天。
本计划的成年人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80周岁,未成年人的投保年龄为1至17周岁。71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本计划项下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补偿,则本保险公司在“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若被保险人拥有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本保险公司在“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但需扣除被保险人任何已取得之医药费用补偿。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仅限于“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医疗运送和送返”、“家居保障”及“随身财产”保障)。
每人每次限投一份。
投保人需在出发前投保并交付保费以保证计划生效。
因任何原因而取消或改变旅行计划,必须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本保险公司,否则本保险公司将不予受理。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元) |
| 使用区域 |
中国境内 |
| 个人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障 |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 |
200,000 |
| 双倍给付意外伤害 |
- |
| 医药
补偿 |
50,000 |
| 其中疾病医药补偿的最高赔偿限额 |
1,000 |
| 慰问探访费用补偿 |
8,000 |
| 每日住院津贴(90天为限) |
50/天 |
| 紧急救援 |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
100,000 |
| 身故遗体送返(其中丧葬保险金以RMB16,000为限) |
20,000 |
| 个人责任 |
80,000 |
| 旅程阻碍保障 |
旅
程延误 (每延误5小时,赔偿RMB 300元) |
- |
| 行李延误(每延误8小时,赔偿RMB 500元) |
- |
| 旅程缩短 |
- |
| 旅程取消 |
- |
| 个人财物保障 |
个人钱财 |
- |
| 个人随身财产(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RMB1,000) |
- |
| 旅行证件遗失 |
- |
| 购买数量 |
1份 |
| 保险期限
|
保费金额
|
| 1日 |
12.00
|
| 2日 |
20.00 |
| 3日
|
25.00 |
| 4-5日
|
30.00
|
| 6-12日 |
58.00
|
| 13-18日 |
98.00
|
| 19-30日 |
152.00 |
| 31-45
日
|
235.00 |
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本产品计划一、计划二仅承保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在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的旅行。 本产品计划三承保中国大陆地区以及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的旅行。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每次旅行的保障期限最长为30天。
本计划的成年人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80周岁,未成年人的投保年龄为1至17周岁。71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本计划项下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补偿,则本保险公司在“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若被保险人拥有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本保险公司在“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但需扣除被保险人任何已取得之医药费用补偿。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仅限于“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医疗运送和送返”、“家居保障”及“随身财产”保障)。
每人每次限投一份。
投保人需在出发前投保并交付保费以保证计划生效。
因任何原因而取消或改变旅行计划,必须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本保险公司,否则本保险公司将不予受理。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元) |
| 使用区域 |
中国境内 |
| 个人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障 |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 |
200,000 |
| 双倍给付意外伤害 |
- |
| 医药
补偿 |
50,000 |
| 其中疾病医药补偿的最高赔偿限额 |
1,000 |
| 慰问探访费用补偿 |
8,000 |
| 每日住院津贴(90天为限) |
50/天 |
| 紧急救援 |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
100,000 |
| 身故遗体送返(其中丧葬保险金以RMB16,000为限) |
20,000 |
| 个人责任 |
80,000 |
| 旅程阻碍保障 |
旅
程延误 (每延误5小时,赔偿RMB 300元) |
- |
| 行李延误(每延误8小时,赔偿RMB 500元) |
- |
| 旅程缩短 |
- |
| 旅程取消 |
- |
| 个人财物保障 |
个人钱财 |
- |
| 个人随身财产(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RMB1,000) |
- |
| 旅行证件遗失 |
- |
| 购买数量 |
1份 |
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本产品计划一、计划二仅承保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在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的旅行。 本产品计划三承保中国大陆地区以及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的旅行。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每次旅行的保障期限最长为30天。
本计划的成年人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80周岁,未成年人的投保年龄为1至17周岁。71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本计划项下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补偿,则本保险公司在“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若被保险人拥有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本保险公司在“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但需扣除被保险人任何已取得之医药费用补偿。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仅限于“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医疗运送和送返”、“家居保障”及“随身财产”保障)。
每人每次限投一份。
投保人需在出发前投保并交付保费以保证计划生效。
因任何原因而取消或改变旅行计划,必须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本保险公司,否则本保险公司将不予受理。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元) |
| 使用区域 |
中国境内 |
| 个人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障 |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 |
500,000 |
| 双倍给付意外伤害 |
- |
| 医药
补偿 |
100,000 |
| 其中疾病医药补偿的最高赔偿限额 |
1,000 |
| 慰问探访费用补偿 |
10,000 |
| 每日住院津贴(90天为限) |
100/天 |
| 紧急救援 |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
100,000 |
| 身故遗体送返(其中丧葬保险金以RMB16,000为限) |
20,000 |
| 个人责任 |
100,000 |
| 旅程阻碍保障 |
旅程延误 (每延误5小时,赔偿RMB 300元) |
600 |
| 行李延误(每延误8小时,赔偿RMB 500元) |
1,000 |
| 旅程缩短 |
- |
| 旅程取消
|
- |
| 个人财物保障 |
个人钱财 |
-
|
| 个人随身财产(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RMB1,000) |
3,000 |
| 旅行证件遗失 |
- |
| 购买数量 |
1份 |
| 保险期限
|
保费金额
|
| 1日 |
45.00
|
| 2日 |
55.00 |
| 3日
|
75.00 |
| 4-5日
|
90.00
|
| 6-12日 |
165.00
|
| 13-18日 |
245.00 |
| 19-30日 |
415.00 |
| 31-45日
|
630.00 |
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本产品计划一、计划二仅承保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在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的旅行。 本产品计划三承保中国大陆地区以及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的旅行。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每次旅行的保障期限最长为30天。
本计划的成年人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80周岁,未成年人的投保年龄为1至17周岁。71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本计划项下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补偿,则本保险公司在“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若被保险人拥有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本保险公司在“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但需扣除被保险人任何已取得之医药费用补偿。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仅限于“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医疗运送和送返”、“家居保障”及“随身财产”保障)。
每人每次限投一份。
投保人需在出发前投保并交付保费以保证计划生效。
因任何原因而取消或改变旅行计划,必须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本保险公司,否则本保险公司将不予受理。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元) |
| 使用区域 |
中国境内 |
| 个人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障 |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 |
500,000 |
| 双倍给付意外伤害 |
- |
| 医药
补偿 |
100,000 |
| 其中疾病医药补偿的最高赔偿限额 |
1,000 |
| 慰问探访费用补偿 |
10,000 |
| 每日住院津贴(90天为限) |
100/天 |
| 紧急救援 |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
100,000 |
| 身故遗体送返(其中丧葬保险金以RMB16,000为限) |
20,000 |
| 个人责任 |
100,000 |
| 旅程阻碍保障 |
旅程延误 (每延误5小时,赔偿RMB 300元) |
600 |
| 行李延误(每延误8小时,赔偿RMB 500元) |
1,000 |
| 旅程缩短 |
- |
| 旅程取消
|
- |
| 个人财物保障 |
个人钱财 |
-
|
| 个人随身财产(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RMB1,000) |
3,000 |
| 旅行证件遗失 |
- |
| 购买数量 |
1份 |
|
|
| 选择保险时间 |
|
| 人均保费 |
RMB |
1、 本人兹申请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美亚保险公司”)的“美亚‘绿野自由人’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并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细节均真实无讹,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
2、本人确认: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保险合同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并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本人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为准。
3、本公司/单位同意本投保单将会构成投保人与美亚保险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依据,若未能披露与本保险相关之重大事实将可能导致美亚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生效日期为准,美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并经美亚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4、本人现获悉及保证:被保险人绝不会违反医生的劝告及旅行目的不在于治疗疾病,被保险人现在身体健康并无任何不适宜旅行的精神状态或身体状况,且对任何可能导致旅行取消或中断的状况并不知晓。
5、本人明白:任何年龄在18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地区为100,000元;其它地区为50,000元)须特别告知,否则美亚保险公司对超出限额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6、本人同意美亚保险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本投保单上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美亚保险公司或任何与美亚保险公司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论在中国或海外地方)持有,转告,及用于(1)处理及审核本投保单或其他保险事宜(2)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3)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7、本人明白:于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或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本人可与美亚保险公司协商一致选择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重要提示
1、为了保障您自身的权益,请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仔细阅读理解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保险条款可通过本公司业务人员获得或登陆保险公司网站http://www.chartisinsurance.com.cn/查阅。请在投保之前致电:4008208858或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询问保险合同各项规定,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请确保您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完全理解,没有异议。如未询问,则视同已经对合同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2、本投保单与报价单(如有)、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或批注(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均为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 本人兹申请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美亚保险公司”)的“美亚‘绿野自由人’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并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细节均真实无讹,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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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单位同意本投保单将会构成投保人与美亚保险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依据,若未能披露与本保险相关之重大事实将可能导致美亚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生效日期为准,美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并经美亚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4、本人现获悉及保证:被保险人绝不会违反医生的劝告及旅行目的不在于治疗疾病,被保险人现在身体健康并无任何不适宜旅行的精神状态或身体状况,且对任何可能导致旅行取消或中断的状况并不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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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人同意美亚保险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本投保单上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美亚保险公司或任何与美亚保险公司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论在中国或海外地方)持有,转告,及用于(1)处理及审核本投保单或其他保险事宜(2)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3)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7、本人明白:于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或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本人可与美亚保险公司协商一致选择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重要提示
1、为了保障您自身的权益,请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仔细阅读理解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保险条款可通过本公司业务人员获得或登陆保险公司网站http://www.chartisinsurance.com.cn/查阅。请在投保之前致电:4008208858或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询问保险合同各项规定,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请确保您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完全理解,没有异议。如未询问,则视同已经对合同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2、本投保单与报价单(如有)、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或批注(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均为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 本人兹申请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美亚保险公司”)的“美亚‘绿野自由人’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并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细节均真实无讹,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
2、本人确认: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保险合同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并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本人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为准。
3、本公司/单位同意本投保单将会构成投保人与美亚保险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依据,若未能披露与本保险相关之重大事实将可能导致美亚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生效日期为准,美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并经美亚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4、本人现获悉及保证:被保险人绝不会违反医生的劝告及旅行目的不在于治疗疾病,被保险人现在身体健康并无任何不适宜旅行的精神状态或身体状况,且对任何可能导致旅行取消或中断的状况并不知晓。
5、本人明白:任何年龄在18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地区为100,000元;其它地区为50,000元)须特别告知,否则美亚保险公司对超出限额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6、本人同意美亚保险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本投保单上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美亚保险公司或任何与美亚保险公司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论在中国或海外地方)持有,转告,及用于(1)处理及审核本投保单或其他保险事宜(2)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3)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7、本人明白:于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或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本人可与美亚保险公司协商一致选择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重要提示
1、为了保障您自身的权益,请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仔细阅读理解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保险条款可通过本公司业务人员获得或登陆保险公司网站http://www.chartisinsurance.com.cn/查阅。请在投保之前致电:4008208858或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询问保险合同各项规定,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请确保您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完全理解,没有异议。如未询问,则视同已经对合同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2、本投保单与报价单(如有)、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或批注(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均为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 本人兹申请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美亚保险公司”)的“美亚‘绿野自由人’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并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细节均真实无讹,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
2、本人确认: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保险合同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并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本人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为准。
3、本公司/单位同意本投保单将会构成投保人与美亚保险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依据,若未能披露与本保险相关之重大事实将可能导致美亚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生效日期为准,美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并经美亚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4、本人现获悉及保证:被保险人绝不会违反医生的劝告及旅行目的不在于治疗疾病,被保险人现在身体健康并无任何不适宜旅行的精神状态或身体状况,且对任何可能导致旅行取消或中断的状况并不知晓。
5、本人明白:任何年龄在18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地区为100,000元;其它地区为50,000元)须特别告知,否则美亚保险公司对超出限额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6、本人同意美亚保险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本投保单上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美亚保险公司或任何与美亚保险公司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论在中国或海外地方)持有,转告,及用于(1)处理及审核本投保单或其他保险事宜(2)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3)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7、本人明白:于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或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本人可与美亚保险公司协商一致选择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重要提示
1、为了保障您自身的权益,请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仔细阅读理解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保险条款可通过本公司业务人员获得或登陆保险公司网站http://www.chartisinsurance.com.cn/查阅。请在投保之前致电:4008208858或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询问保险合同各项规定,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请确保您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完全理解,没有异议。如未询问,则视同已经对合同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2、本投保单与报价单(如有)、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或批注(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均为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 本人兹申请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美亚保险公司”)的“美亚‘绿野自由人’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并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细节均真实无讹,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
2、本人确认: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保险合同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并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本人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为准。
3、本公司/单位同意本投保单将会构成投保人与美亚保险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依据,若未能披露与本保险相关之重大事实将可能导致美亚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生效日期为准,美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并经美亚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4、本人现获悉及保证:被保险人绝不会违反医生的劝告及旅行目的不在于治疗疾病,被保险人现在身体健康并无任何不适宜旅行的精神状态或身体状况,且对任何可能导致旅行取消或中断的状况并不知晓。
5、本人明白:任何年龄在18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地区为100,000元;其它地区为50,000元)须特别告知,否则美亚保险公司对超出限额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6、本人同意美亚保险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本投保单上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美亚保险公司或任何与美亚保险公司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论在中国或海外地方)持有,转告,及用于(1)处理及审核本投保单或其他保险事宜(2)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3)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7、本人明白:于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或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本人可与美亚保险公司协商一致选择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重要提示
1、为了保障您自身的权益,请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仔细阅读理解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保险条款可通过本公司业务人员获得或登陆保险公司网站http://www.chartisinsurance.com.cn/查阅。请在投保之前致电:4008208858或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询问保险合同各项规定,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请确保您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完全理解,没有异议。如未询问,则视同已经对合同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2、本投保单与报价单(如有)、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或批注(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均为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 本人兹申请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美亚保险公司”)的“美亚‘绿野自由人’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并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细节均真实无讹,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
2、本人确认: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保险合同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并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本人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为准。
3、本公司/单位同意本投保单将会构成投保人与美亚保险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依据,若未能披露与本保险相关之重大事实将可能导致美亚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生效日期为准,美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并经美亚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4、本人现获悉及保证:被保险人绝不会违反医生的劝告及旅行目的不在于治疗疾病,被保险人现在身体健康并无任何不适宜旅行的精神状态或身体状况,且对任何可能导致旅行取消或中断的状况并不知晓。
5、本人明白:任何年龄在18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地区为100,000元;其它地区为50,000元)须特别告知,否则美亚保险公司对超出限额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6、本人同意美亚保险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本投保单上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美亚保险公司或任何与美亚保险公司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论在中国或海外地方)持有,转告,及用于(1)处理及审核本投保单或其他保险事宜(2)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3)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7、本人明白:于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或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本人可与美亚保险公司协商一致选择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重要提示
1、为了保障您自身的权益,请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仔细阅读理解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保险条款可通过本公司业务人员获得或登陆保险公司网站http://www.chartisinsurance.com.cn/查阅。请在投保之前致电:4008208858或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询问保险合同各项规定,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请确保您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完全理解,没有异议。如未询问,则视同已经对合同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2、本投保单与报价单(如有)、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或批注(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均为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